社團法人新北市蘆洲區體育會章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91年01月30日理事會通過編篆
中華民國91年06月18日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92年12月29日理事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3年11月01日理事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4年07月01日理事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理事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2月18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0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4日會員大會追認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會員大會追認通過
第2條:本會之名稱及會徵,限於本會會員使用。
第3條:本會會址依理事長之所需指定辦公地址。
第5條:本會之理監事成員含聘任職員均應加入蘆洲市體育會組織下任何一單項。
第6條:贊同本會組織章程之人員要加入體育會,應直接加入單項委員會。
第7條:新委員會之成立與否。由理、監事成員詳加審查決議。
第8條:新加入委員會必備証件:
(1)入會申請書(主任委員親自簽名蓋章)。
(2)二次發起人會議記錄。
(3)單項委員會章程。
(4)單項委員會成立人員名冊及身份証影本正反面一份。
(5)單項委員會組織架構:
主任委員、總幹事、財務、會員等。
第9條:新加入委員應繳納入會費新台幣30,000元及常年會費。
第三章 組 織
第10條:本會單項委員會已有53個委員會
射箭、桌球、籃球、游泳、太極拳、跆拳道、慢跑、海洋潛水、舞蹈、羽球、外丹功、網球、釣魚、保齡球、合氣道、足球、鐵人三項、棋藝、跳水、水上救生、元極舞、運動舞蹈、香功、高爾夫球、民俗體育、體操、土風舞、越野追蹤、露營、浮泳、滑板、身心障礙運動、登山、蹼泳、壘球、中東肚皮舞、滑輪溜冰、射擊、青少年羽球、青少年足球、養生氣功、國武術、棒球、自行車、龍舟、健行運動、排舞、地面高爾夫、華佗五禽之戲、排球、瑜珈、拳擊、拉筋功
第11條:本會組織系統由理事會訂定之。
除本會章程規定外,經全體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變更之。
第四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12條:會員代表大會應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13條:本會秘書處應於會員大會會期20天前,編造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代表名冊,並於開會前15天通知會員代表出席。
第14條:會員大會之日期、議程及一般事項,由理監事會聯合定訂之。
第15條:單項委會員派員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1) 單項委會員基本三十人、派三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2) 超過三十人每增加十人多一人出席資格;最多為十人
第16條:當屆之理監事、後補理監事、總幹事、財務長、秘書、副總幹事、總編輯及卸任之理事長為當然之會員代表。
第17條:無會員代表資格之出席人員,除主席特別授權與外,無發言權。
第18條:新加入之單項委員會未滿一年無投票權及被選舉權。
第19條:侯選人之資格審查由理監事聯席會成立司選小組共同審議之。司選小組應於會員大會前15日將審查結果通知侯選人,並於會員大會公告於大會會場。
(1)本會各單項委員會基本會員,至選舉日止連續二年以上會齡。並曾任各單項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總幹事
(2)曾任體育會總幹事、財務、秘書、總編輯、副總幹事之職務。
(3)當屆之理監事及總幹事、財務、秘書、總編輯、副總幹事。
(4)為公平起見,上述(1.2)之參選人員,須由各單項委員會推舉(各單項委員會推舉候選人以1人為限)。。
(5)理監事應繳交參選報名費用新台幣5,000元正(繳費後,不退費)。
(6)無違反本會章程規定者。
第21條:理事長、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之資格:
(1)本會各單項基本會員,至選舉日止連續4年以上會齡。
(2)曾任理監事或總幹事、秘書、財務任何兩種職位(含現職)以上者。
第23條:(1)單項委員會每屆應繳交團體常年會費6,000元予本會。
(2)新加入單項委員會經理事會通過應繳交入會費30,000元及常年會費6,000元予本會。
(3)單項委員會如想更改單項委員會名稱,需先放棄解散原單項委員會後,另組新單項委員會重新申請加入本會方可。
第24條:單項委員會會議議程必需給輔導之理監事認簽層層負責,財務才可開立申請金額。
第25條:單項委員會在每年年初呈報該年度工作計劃、活動經費、會員名冊至秘書處。
第26條:單項委員會違反22、23、24、25條之規定,體育會理事會直接在最近一期理事會撤銷其單項資格。本會並對其委員會停止服務(如公文轉呈、用印、認證之一切手續等。)
第27條:被刪除之單項委員會、刪除滿半年後才能由其他地方人士;以同樣名稱再申請入會,
第28條:每屆終止之結餘應移交下一屆理監事。
若有虧欠由現任理監事負責。
第29條:理事長每屆應繳會費 200,000元。
理事長每屆捐自強活動 100,000元
常務監事每屆應繳會費 30,000元。
常務理事每屆應繳會費 20,000元。
理監事每屆應繳會費 10,000元。
候補理監事每屆應繳會費 5,000元。
第30條:各單項委員會應繳費用,詳如第23條約定。
第31條:本會財務支出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擬支用單位應支用前填具請款單,報請簽准人員如下:
1.壹萬元以下由理事長、總幹事共同認簽。
2.壹萬元以上由理事會裁定簽可。
(2)購物單據應經驗收人或申請人簽認。
第32條:章程所訂立之會費,應於每年三月底繳交完畢。
第33條:本章成施行細則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後公佈施行,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91年01月30日理事會通過編篆
中華民國91年06月18日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92年12月29日理事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3年11月01日理事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4年07月01日理事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理事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2月18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0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4日會員大會追認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會員大會追認通過
- 總 則
第2條:本會之名稱及會徵,限於本會會員使用。
第3條:本會會址依理事長之所需指定辦公地址。
- 會 員
第5條:本會之理監事成員含聘任職員均應加入蘆洲市體育會組織下任何一單項。
第6條:贊同本會組織章程之人員要加入體育會,應直接加入單項委員會。
第7條:新委員會之成立與否。由理、監事成員詳加審查決議。
第8條:新加入委員會必備証件:
(1)入會申請書(主任委員親自簽名蓋章)。
(2)二次發起人會議記錄。
(3)單項委員會章程。
(4)單項委員會成立人員名冊及身份証影本正反面一份。
(5)單項委員會組織架構:
主任委員、總幹事、財務、會員等。
第9條:新加入委員應繳納入會費新台幣30,000元及常年會費。
第三章 組 織
第10條:本會單項委員會已有53個委員會
射箭、桌球、籃球、游泳、太極拳、跆拳道、慢跑、海洋潛水、舞蹈、羽球、外丹功、網球、釣魚、保齡球、合氣道、足球、鐵人三項、棋藝、跳水、水上救生、元極舞、運動舞蹈、香功、高爾夫球、民俗體育、體操、土風舞、越野追蹤、露營、浮泳、滑板、身心障礙運動、登山、蹼泳、壘球、中東肚皮舞、滑輪溜冰、射擊、青少年羽球、青少年足球、養生氣功、國武術、棒球、自行車、龍舟、健行運動、排舞、地面高爾夫、華佗五禽之戲、排球、瑜珈、拳擊、拉筋功
第11條:本會組織系統由理事會訂定之。
除本會章程規定外,經全體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變更之。
第四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12條:會員代表大會應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13條:本會秘書處應於會員大會會期20天前,編造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代表名冊,並於開會前15天通知會員代表出席。
第14條:會員大會之日期、議程及一般事項,由理監事會聯合定訂之。
第15條:單項委會員派員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1) 單項委會員基本三十人、派三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2) 超過三十人每增加十人多一人出席資格;最多為十人
第16條:當屆之理監事、後補理監事、總幹事、財務長、秘書、副總幹事、總編輯及卸任之理事長為當然之會員代表。
第17條:無會員代表資格之出席人員,除主席特別授權與外,無發言權。
第18條:新加入之單項委員會未滿一年無投票權及被選舉權。
第19條:侯選人之資格審查由理監事聯席會成立司選小組共同審議之。司選小組應於會員大會前15日將審查結果通知侯選人,並於會員大會公告於大會會場。
- 理事及監事之選舉與罷免
(1)本會各單項委員會基本會員,至選舉日止連續二年以上會齡。並曾任各單項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總幹事
(2)曾任體育會總幹事、財務、秘書、總編輯、副總幹事之職務。
(3)當屆之理監事及總幹事、財務、秘書、總編輯、副總幹事。
(4)為公平起見,上述(1.2)之參選人員,須由各單項委員會推舉(各單項委員會推舉候選人以1人為限)。。
(5)理監事應繳交參選報名費用新台幣5,000元正(繳費後,不退費)。
(6)無違反本會章程規定者。
第21條:理事長、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之資格:
(1)本會各單項基本會員,至選舉日止連續4年以上會齡。
(2)曾任理監事或總幹事、秘書、財務任何兩種職位(含現職)以上者。
- 各單項委員會
第23條:(1)單項委員會每屆應繳交團體常年會費6,000元予本會。
(2)新加入單項委員會經理事會通過應繳交入會費30,000元及常年會費6,000元予本會。
(3)單項委員會如想更改單項委員會名稱,需先放棄解散原單項委員會後,另組新單項委員會重新申請加入本會方可。
第24條:單項委員會會議議程必需給輔導之理監事認簽層層負責,財務才可開立申請金額。
第25條:單項委員會在每年年初呈報該年度工作計劃、活動經費、會員名冊至秘書處。
第26條:單項委員會違反22、23、24、25條之規定,體育會理事會直接在最近一期理事會撤銷其單項資格。本會並對其委員會停止服務(如公文轉呈、用印、認證之一切手續等。)
第27條:被刪除之單項委員會、刪除滿半年後才能由其他地方人士;以同樣名稱再申請入會,
- 經 費
第28條:每屆終止之結餘應移交下一屆理監事。
若有虧欠由現任理監事負責。
第29條:理事長每屆應繳會費 200,000元。
理事長每屆捐自強活動 100,000元
常務監事每屆應繳會費 30,000元。
常務理事每屆應繳會費 20,000元。
理監事每屆應繳會費 10,000元。
候補理監事每屆應繳會費 5,000元。
第30條:各單項委員會應繳費用,詳如第23條約定。
第31條:本會財務支出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擬支用單位應支用前填具請款單,報請簽准人員如下:
1.壹萬元以下由理事長、總幹事共同認簽。
2.壹萬元以上由理事會裁定簽可。
(2)購物單據應經驗收人或申請人簽認。
第32條:章程所訂立之會費,應於每年三月底繳交完畢。
第33條:本章成施行細則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後公佈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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